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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捐赠是自愿和无偿的社会公益行为,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盈利活动。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必须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三、捐赠的物品应该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完全毁损、报废的物品不能捐赠。
  四、捐赠人捐赠的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的书
    籍、音像制品、文化用品不得有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
  五、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增的
    数量、用途和方式。
  六、公司、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捐赠法》的规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七、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
    赠人应当及时答复。
  八、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
    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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