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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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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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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第8号超强台风“桑美”正面袭击我市,给我市特别是苍南等南部地区造成了重大损失。面对超强台风带来的严重灾害,全市各级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纷纷慷慨解囊,掀起了捐款捐物献爱心的热潮,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为帮助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切实统筹做好救灾重建工作,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救灾捐赠工作作为夺取抗灾救灾全面胜利的重要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接收救灾捐赠工作原则上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接收;灾区乡镇政府直接接收救灾捐赠的,由乡镇专(兼)职民政助理员负责登记造册,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灾区县其他工作部门直接接受救灾捐赠的,应及时登记造册,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各级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做好救灾捐赠的接收和统计汇总工作。
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和硬性摊派。各系统、各部门原则上只能在本系统、本部门内部组织救灾捐赠活动,并将捐赠所得的款物及时移交民政部门。除市社会捐赠接收工作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向社会募集救灾款物活动,须事先取得民政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开展相关活动。开展义演救灾募捐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坚决取缔和查处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坚决打击借捐赠名义从事诈骗活动。
二、切实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和使用工作
各地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必须开具正式收据,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物相符、账目清楚。非定向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使用,要按照专款专物专用、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分头组织实施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灾情统筹平衡,经主管救灾工作的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下拨,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定向捐赠的款物,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及时拨付使用。救灾捐赠款物除按指定用途外,重点用于帮助灾区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公共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恢复。
三、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
要严格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其接收、分配、使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捐赠款物公开、公正、及时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工作实行跟踪检查,一旦发现违纪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公安等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借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之名进行诈骗的涉嫌违法行为,并坚决予以打击。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救灾捐赠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确保救灾捐赠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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